时间:2024-09-12 09:03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怎么开
解除劳动合同之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之际致函开具,并附以公司公章予以确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员工出具相应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并且需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对于员工而言,也需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妥善完成工作交接事宜。若用人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有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必要,则该等款项将在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后进行支付。此外,用人单位应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两年以便日后查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失业金怎样领
符合以下申请失业金的条件者,可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首先,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至少一年以上;
其次,在合法工作年龄段内,由于个人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失业;
最后,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失业和求职登记手续。
关于如何领取失业金,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向原就职公司索取并携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前往当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失业金的领取标准为: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二年的,可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可领取六个月的失业金;
依此类推,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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