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9 15:02
一、临时工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在特定情况下,即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所确立的为雇佣关系时,该人员才享受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的权益保障。
反之若两者的关系被定性为劳务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产生的纷争,该名人员将无法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寻求法律救济,而应选择通过非诉的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临时工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
关于单位临时工实施受贿行为的情况,其情节严重者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触犯此罪名且受贿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最高长达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若其所涉金额数额巨大,则刑期可能升至五年以上,同时法院有权判处没收被告人的部分甚至全部财产。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收受各类型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等,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同样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惩处。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您仍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随时通过线上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详尽的解答服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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