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9 12:53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在满足以下因素的前提下,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
首先,作为雇主和劳动者的双方都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格;
其次,雇主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制定的正式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有效地应用于劳动者身上,且劳动者需接受并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且是通过申请相应的薪酬来维持自身的生活;
再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属于雇主的业务范围内,这也是建立实质性劳动关系的重要判断依据。
在辨识和确认实质性劳动关系时,我们可以利用以下的证据来进行:
如(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工资条目(员工工资发放清单),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的票据;
(二)由雇主向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具有书面认证意义的证件;
(三)劳动者提供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流程的文书;
(四)劳动者在每日考勤的详细记录;
(五)其他同事的认证或证词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可持续至该行为发生之第十一个月为止。此项权利在第二个月即自动生效,但限于十一各月为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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