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4 11:38
一、员工同时在两家公司上班是否合法
关于员工在两家公司同时任职是否合法的问题,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是违法的。首先,如果这两家公司都同意该员工在与其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此种行为便不属于违法范畴;然而,若其中任意一家公司拒绝或反对该员工在与其跨界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另外一家公司内建立劳动关系,又或者这两家公司本身就处于同行业的竞争中,此时,员工在两家公司同时任职便是非法的。另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劳动者在参加第二份劳动合同时,由于其行为直接对原有的雇主的营运构成了重大损害,并且在收到雇主要求停止此等行为之后仍未作出改正的话,原雇主有权单方面行使《劳动法》所赋予的权力,解雇该名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员工同时在两家公司上班这是否是违法的
一名雇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公司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违法。
但是,具体而言,假如这两家公司都明确表示允许并接受该雇员在未经宣布雇佣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而且两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市场竞争关系,那么这个雇员同时在两家公司服务便无可厚非。
然若事实并非如此,倘若期中一家公司坚决反对该雇员以同样方式在其他公司兼职,甚至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关系,那么这位雇员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就可能被判定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这样的复杂情形,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某位劳动者同时拥有多份劳动合约,这些协议中的利益冲突对其所在单位的正常运营活动产生明显干扰和消极影响,或是在收到相关用人单位明确指出后,依然拒绝修正其行为方式,那么这些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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