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4 10:38
一、员工辞职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员工离职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结算将按照劳动者在现就职单位中的工龄长短来决定,具体实施方法为每增加一年工龄,公司便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对于已经具备六个月工龄但未满一年期的工作者,则会根据整年的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不满六个月工龄的工人,则只会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超出了该企业所在直接管辖或设置的市级人民政府宣布的该地区去年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之上;
这时给与其的经济补偿标准会按照这名员工的月均收入乘以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但是累计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年限将不会超过十二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及的月工资,其实是指劳动者在正式终止劳务合同时或者在合同解除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薪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员工辞职的时候再补签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后续予以补充签署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相关补充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首先,当人事方使用欺骗、恐吓或利用他人危机等不当手段,令另一方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缔结或修改劳动合同;
其次,雇主单方面地免消了自身本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排除了雇员合理享有的权利;
最后,该劳动合同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员工离职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结算将按照劳动者在现就职单位中的工龄长短来决定,具体实施方法为每增加一年工龄,公司便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对于已经具备六个月工龄但未满一年期的工作者,则会根据整年的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不满六个月工龄的工人,则只会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超出了该企业所在直接管辖或设置的市级人民政府宣布的该地区去年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之上;
这时给与其的经济补偿标准会按照这名员工的月均收入乘以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但是累计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年限将不会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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