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0 11:47
一、公司搬迁孕妇不去,应如何处理
鉴于公司的搬迁规划导致部分女性雇员身处孕期无法跟随,在此情况下,这些雇员获得了与公司解除劳务协议的资格。
若公司决定将现有办公场所迁至其他城市,那么原本已解除劳务协议的这类女雇员有权提出请求,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
具体的补偿标准应以以下规定为准绳:
企业应当根据每名劳动者在其公司所服务的时长,每满一年后即向该劳动者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费,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用人期限,按一年来计算补偿金额;
而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工作时间,则应向该劳动者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搬迁孕妇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倘若因工厂迁移导致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出现困难、且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更改达成一致协议之际,若雇主决策为无过失性地解聘孕妇员工,则必须给予其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双倍金额的赔偿金。
然而,该赔偿仅适用于孕妇不申请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或原劳动合同已丧失继续执行基础的情形。具体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按照孕妇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与其月度薪酬相同数额的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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