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9 13:26
一、用人单位能否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应任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除非基于特别协商并确保对劳动者身体状况无害的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应超过1小时。
此外,针对需延长工作者时间的特定情形,例如由于工作特殊性质需要进行连续性的工作等,即使在下述前提下,每日也不建议超出3小时,而每月总计延长的工作时长则应控制在36小时以内。
若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条例的限制,那么便构成违法行为,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用人单位能查到员工之前交社保的公司吗
雇佣方有权查阅到员工在此前供职的企业所缴纳的社会福利保障金情况。即是说,新企业有权力查阅过去不同时期的社会福利保障金记录。
同时,劳资双方均可免费向相关的社会福利保障金经办机构查询和验证他们自身和其他人员的缴费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详细记录,并且可以请求社会福利保障金经办机构为其提供更为深入细致的社会福利保障金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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