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9 09:35
一、公司试用期应提前几天通知辞退员工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果希望与当前雇佣方结束劳动契约,只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进行正式通知即可。
然而,遗憾的是,尽管本条例明确了劳动者在试用期中欲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的时限,却未对公司方面预先通知劳动者的具体期限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来说,除非劳动者本人存在严重过失,否则若不幸在试用期遭受不公正的裁员处理,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关的经济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试用期不签劳动协议被调岗应如何维权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范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未经劳动者充分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及薪酬降低的行为,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时,劳动者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对拖欠工资部分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未签署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双倍工资(自劳动者入职第二个月起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一个月)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岗位属于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必须经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实施。如协商无果而用人单位强制进行岗位调整,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岗位调整这一问题,它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岗位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缺乏合理性的支持以及必要性的支撑,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岗位调整,此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调岗而采取的解雇行为便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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