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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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补充专业技术工作人员,2022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拟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3名,具体岗位参见《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8月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招聘岗位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招聘对象
2022年8月31日以前毕业(以学历学位证落款时间为准),符合本公告及报考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本公告及《招聘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身份
报考人员须于2022年8月31日以前通过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须于2022年8月31日前毕业,必须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聘用手续。
2.学历、学位及所学专业要求
报考人员学历、学位及所学专业须与岗位要求相符。以报考者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专业是否相符可参考《广东省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如果岗位要求二级专业科目,则相应的三级专业都可报考;如果岗位要求的是三级专业科目,则只有该专业符合岗位要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专业目录列表的,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聘岗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岗位。若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报名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名称与专业目录不完全一致的,须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中文翻译文件。
低学历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岗位,高学历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岗位,但必须符合岗位表中相应层次学历的专业和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岗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学位为“博士”,专业为“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若报考者硕士研究生的专业为“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但博士研究生的专业为“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则不符合要求。
留学归国人员资格审查时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在国(境)内就读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取得由国家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暂未毕业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开具的在读及毕业时间证明;考察阶段,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取得学位资格证明;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
3.年龄要求
报考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报考人员必须是1986年8月24日后出生;40周岁以下的,报考人员必须是1981年8月24日后出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他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或受过党纪处分、在校期间违规违纪或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近两年内,在广东省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7.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8.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9.现役军人;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11.未经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8日。
2.报名方式:由报名者将相关材料电子版(纸质材料提供扫描件)发送至相应招聘单位邮箱,邮件名以“姓名+报考岗位+岗位编码”命名。邮箱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bacdcdb@baoan.gov.cn)、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gwzxrs@baoan.gov.cn)。
3.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755-27881663(疾控中心);赖老师,0755-23304260(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二)提交相关资料(扫描件)
1.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8月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
2.个人有效身份证及户籍本;
3.学历和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推荐表(函)、成绩单(需有院系加盖公章);
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国(境)内就读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取得由国家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未毕业的,还须提供就读院校开具的在读及毕业时间的中文翻译证明。
4.深圳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报考的,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5.反映个人能力和实绩的证明材料,如:竞赛和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发表的论文、学生会(团委)干部证明材料等。
应聘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以上材料均提供电子版、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中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如报名时来不及提供的,最迟在资格复审时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二)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和报名材料,对报名参加公开选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招聘单位成立专家组,结合岗位特点对报考人员进行评议,按拟聘人数的3倍确定考试人选,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不足拟聘人数3倍的,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进入面试。
资格审查只是对报考者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核,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在后续招聘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因考生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三、考试
(1)考试方式为技能考核(笔试或技能操作)及面试,技能考核及面试各占总成绩的50%;
(2)技能考核(笔试或技能操作)内容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设置;
(3)面试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4)面试结束后,总成绩60分以上人员,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人选;如技能考核成绩和面试成绩完全相同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加试确定体检人选。
考试结果和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将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宝安政府在线”(http://www.baoan.gov.cn/)上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四、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到指定医院体检(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招聘单位须在30日内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
经招聘单位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在规定时间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区人力资源局批准1年内(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考试成绩失效,取消其聘用资格。
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拟聘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或调动通知确定的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未能按期报到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聘用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招聘单位建立聘用关系。
八、试用期
事业单位应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且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5年期限的聘用合同。聘期内,聘用人员拟调离该单位的,视为违约,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九、其他事项
1.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深人社规〔2019〕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3.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均包含本数;
4.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解释。
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电话:0755-27881663
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755-2330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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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8月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2.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8月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3.广东省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24日
原标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转发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8月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告文章来源:http://hrss.sz.gov.cn/gzryzk/content/post_10052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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